黎明名人贡献及其对当代社会的影响

黎明名人贡献及其对当代社会的影响

黎明,曾用名孙西华,男,汉族,1924年3月出生,河北献县人,1942年3月参加革命工作,194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。1942年3月至1943年2月,任村小学教员;1943年2月至1948年12月,先后担任献县三区青救会主任、武装部长,县武委会、武装部股长,华北党校第四支部副书记;1948年12月至1951年3月,先后担任郑州市政策研究室研究员,郑州市一区副区长、郑州市三区副区长,1951年3月至1957年4月,先后担任郑州市公安局副科长、科长,省公安厅科长、副处长;1957年4月至1961年12月,先后担任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,1961年12月至1962年6月,任省监察厅处长,1962年6月至1969年12月,任省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;1969年12月至1972年2月,任西华五二农场革委会主任、核心组长;1972年2月至1976年9月,先后担任周口地区革委会保卫组组长、地委委员,周口地区科委主任;1976年9月至1977年6月,任济源工区公安局长;1977年6月至1978年11月,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;1978年11月至1983年3月,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党组成员;1983年3月至1988年2月,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、党组书记、审判委员会委员;1990年11月,当选中共河南省顾问委员会副主任(主持工作)。1994年10月光荣离休。

黎明同志一生忠于党、忠于人民、忠于共产主义事业,在50多年的革命和工作生涯中,牢记初心使命,对共产主义理想矢志不渝,在长期的革命、建设、改革实践中经受住了各种风浪的考验,在思想上、政治上、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,终身践行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。

黎明同志任省高院院长期间,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为推动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。积极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,严格办案程序,依法定罪判刑,从重从快惩处了一大批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,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治安、扭转了社会风气。积极开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斗争,在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的基础上,严肃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,为保障改革、开放、搞活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。注重正确处理民事案件,提出要对民事纠纷及时发现、教育、疏导和处理,防止矛盾激化,维护社会安定团结。坚持民事案件就地审判和着重调解原则,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。注重基层工作,持续推进人民法庭建设,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高效、便捷的司法服务,不断筑牢社会稳定防线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,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,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监督,提升了法官队伍形象和司法公信力。重视法院队伍建设,开办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河南分校,使广大法院干部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。

黎明同志廉洁奉公、严于律己,光明磊落、一身正气,秉持法律良知,维护公平正义。他乐观豁达、平易近人、生活简朴,对家属、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,受到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敬佩。

黎明同志经组织批准离休后,仍然关注党和国家大事,始终关心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,心系人民群众,曾被河南省法官协会聘为名誉会长,为推动我省法治建设出谋划策、贡献才智。

黎明同志的一生,是为党和国家事业不懈奋斗的一生,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生,是光明磊落、无私奉献的一生,是为民主法治建设奋斗的一生,是为团结奋进、振兴河南作出积极贡献的一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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